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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管理员 2016-11-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的原则。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本学年参加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 学生干部要撤销其职务,一年内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

(五)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达院党委备案,并由院党委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六)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但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不是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及以下的违纪处分可在毕业前依据《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申请解除。

第八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符合以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讨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违纪后在学习、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符合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

(三)对有关人员恫吓、打击报复

(四)在校期间二次以上违纪者;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涉及外事活动违纪者;

(八)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犯罪事实被认定,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成立、加入邪教等非法组织或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进行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或者损害学校声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未经授权擅自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系(部)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系(部)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贩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从事或参与卖淫、嫖娼、提供性服务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传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纪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教唆、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视财物价值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五)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除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不良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等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登陆、浏览迷信、赌博、凶杀等非法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使用网络扫描、网络侦听、网络攻击软件,或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等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干扰网络运行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学校及他人等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IP地址、帐号等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网络秩序的其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及各类等级考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要当场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将自行带入考场的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草稿纸、答题纸等纸张,或计算器、电子辞典、手机等辅助器具、通讯工具等不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或关闭的,且不听劝阻者;

(二)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坐,或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场内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者;

(三)开考后未关闭手机,出现手机响铃(关机状态下闹铃响铃除外)影响考场秩序者(未查看手机);

(四)开考后在考场内吸烟、东张西望、交头接耳或制造声响影响他人考试,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五)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借用、强拿他人的橡皮、胶带等考试用品或开卷考试时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六)考试过程中将试卷、答题卷、答题纸等未放在规定位置;

(七)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及各类等级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认定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因第十七条第(一)至(七)款中任一种行为经劝告无效而重犯者;

(二)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三)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试卷、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等,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四)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五)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经教育不改者;

(六)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影响考试秩序的。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或各类等级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试开始后,学生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自带物品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材料等被监考人员发现;

(二)闭卷考试开始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在桌面上、身体上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纸张、纸条等或使用存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移动存储设备(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或桌内、座位旁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材料、纸条等;

(三)考试过程中窃取或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考试过程中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试卷、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屡教不改者;

(五)抄袭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证据确凿者;

(六)考试过程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交换试卷、答卷、写有答案的草稿纸或纸条者;

(七)考试过程中互对答案,互相传递纸条或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作弊且证据确凿者;

(九)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或从外返回考场带回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物品者;

(十)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上网查询、接收或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者;

(十一)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十二)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测验等)或各类等级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考者;

(二)替他人考试者;

(三)同一场考试有两次作弊者或一学期内有两次考试作弊者;

(四)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五)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二十条  教师在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现象,经调查核实,据情节按上述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前盗窃试卷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中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卷(或卡)或故意将试卷、答题卷(或卡)等规定不允许带出考场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以纠缠、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以纠缠、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事后查出且证据确凿者,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发布代考、代写论文以及买卖论文等信息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连续缺课达12个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连续缺课达16个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连续缺课达20个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8学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连续或累计1-3天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或累计4-5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或累计6-7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或累计8-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或累计10天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因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受到处分不予改正,再次违反的,原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院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院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者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妨碍公共卫生、损害他人利益,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集体宿舍)管理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喧哗或者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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