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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管理员 2016-11-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重要讲话,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县级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院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院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签署意见,附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学院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记分。

课程考核的成绩应根据课终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平时考核包括期中考试、课程实验、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课堂笔记及平时测验等。

考试课的总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一般为20%30%)。

考查课的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大比例,每学期考试周前完成考核。

严格禁止抄袭作业。任课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将该次作业按零分计或令其重做;对屡教不改经常抄袭他人作业的,平时考核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每学期开学时可以补考一次,每门课程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重修课程不再补考;补考成绩按实记载,缓考、重修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按时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应重修。因体弱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务室证明,教务处批准,可选修体育保健课,但成绩只记60分。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凡擅自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审查、教务处批准,可给予重修机会,具体规定另行制定。考试违纪、作弊的除成绩分别记载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外,还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其平时考核可视为不及格;或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4次及以上抽查无故未到课的学生,其平时考核也可视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应当重修;专业限选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限选课,但应当取得分组选修课规定的学分;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每年5月份安排一次毕业前补考。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跃年级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留级: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2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10学分),可以根据学生自愿申请一次跟班试读;

(二)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仍有3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12学分);

(三)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后累计有4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15学分);

(四)一学年或连同以前各学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处理: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学籍处理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主要实践环节按主要课程对待。

第二十四条 留(降)级的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其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可以不再重修。学生留级后已修并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可以免修,有条件的学生也可以选修高一年级的部分课程,如学生完成本年级的课程学习又完成高一年级的课程后可以跳回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本院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应当经本院同意,连同转入学校接收函件,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由安徽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该主管部门审批。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本院学习的,应经转出学校及本院同意,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本院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

(四)转学批文应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上报转学材料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省(市)级招生录取审批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的转学意见(应注明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外省院校转入的,还应提供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出具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一)统招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院内转专业。

1、申请时第一学年秋季学期公共基础课经补考后全都合格;

2、确有拟转入专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入学前后获得过省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国家发明专利等的;

3、经学院认定,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2、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专业不同的;

3、入学后,曾受过学院处分的;

4、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5、未通过申请转入专业审核的。

第三十二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且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向所属系(部)提交《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院内转专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属系(部)完成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分别报教务处和转入系(部);

(三)转入系(部)统一完成对申请学生的笔试考核,根据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11.5比例确定面试学生名单并完成面试考核;

(四)转入系(部)将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名单报分管院长审批并上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六)公示拟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单一周,若无异议下发转专业通知并进行学籍异动;

(七)学生按照转专业通知中的要求至转入系(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本学期原专业的期终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因身体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需要转专业的须提交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当休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应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达60分以上,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七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系(部)审核,学生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因病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或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到学生所在系(部)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必须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院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相关的复学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各学年经补考或重修后仍累计有5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25学分);

(二)学生在校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两年;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其它情况必须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已达退学规定,可申请试读。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和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可暂保留学籍,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年,试读期间内违反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的做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系(部)填写退学处理相关材料并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流程报批。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已迁至学院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根据修业期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籍异动由系(部)负责审核,并将本系(部)学籍异动情况报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必须要告知家长,学籍异动结果由学院批准。学院负责在教务系统及教育部注册平台上进行异动处理。

第七节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德、智、体各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有关要求由学院另行规定。